中文摘要 |
"國家(中央)對地方之監督是地方制度法學上一項重要的制度;論者每稱為地方自治的「對稱物」。是為能掌握這個制度的全貌,本文以比較德國法學的方式,分別就憲法與地方制度法上的觀點,討論國家「為何」必須對地方加以監督,以及國家「如何」對地方進行監督等兩大問題。在第一個問題點上,本文側重說明國家監督與法治國、民主國及地方自治原則的關係;至於在第二個問題點上,主要則試圖藉用德國法學上所謂「調查」、「更正」與「強制」循序漸進的「三階段模式」,重新評釋性地整理並架構出我國現行地方制度法上國家對地方監督的各種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