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投資人保護為證券交易法規範之主要目的之一,而資訊揭露則為重要之規範手段。本文著重於投資人進場階段資訊揭露之規範,主要包括開戶時投資人所能獲得之資訊,以及投資機構推介有價證券或衍生性商品時之資訊揭露義務。本文建議,開戶時除提供投資人充分資訊外,揭露方式應落實派員解說,以及針對重要資訊,例如客戶個人資料使用同意之取得,及風險預告部分,宜由投資人分別於重要之文件部分,簽名確認對內容的知悉與瞭解。在業務人員推介投資商品部分,除了風險揭露外,建議主管機關能針對投資適合性法則,明訂判斷準則,訂定投資專業機構推介投資商品之標準作業程序,以保障推介者與投資人雙方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