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載稅局查獲某人設立阿OO、傑OO等6家影藝事業等相關公司,皆由其自身為負責人,而這些公司分別在X5及X6年之間因稅局查核未能提供完整帳證,遭核定欠營業稅及營所稅共2,XXX萬元,移送行政執行署由台北分署催繳。甚至近年來各區稅局公佈新聞稿亦常見一般企業經稅局查核時,一樣採用未提供帳證而遭懲罰性條文逕核定所得額(同業淨利率核定)。而這種方式,依法規係為合法查核結果方式(推計課稅),甚至還有申報時自依該條文規定申報,具懲罰意味濃厚。實務界上對於一些存在問題報表常用此方法予以申報,但其中所隱含問題不在乎「毛利過高」、「憑證取得列支困難」。但二種方式其中隱藏是否有其他法規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