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與李乙訂立土地買賣契約,合約價款3000萬元,土地的公告現值1000萬元。王甲已經支付部分款項1000萬元,餘款2000萬元尚未支付,李乙土地也尚未過戶,王甲與李乙雙雙遇難死亡。申報遺產稅時,王甲與李乙有關土地買賣合約的遺產應如何估價?有關被繼承人安寧前的財產處分,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僅以第十五條規定死亡前兩年贈與視為遺產,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處分財產仍應列入遺產課稅。但對於被繼承人訂立契約在未完全履行合約前死亡,其有關的權利義務應如何課徵遺產稅,未詳文規定。本文將對此問題就實務案例歸納整理,並討論在死亡前移轉財產的稅務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