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基於檢察職權的內容與憲法保障之審判權具密接性,為確保此項權力公正行使,不僅對檢察官應為身分上之保障,就其職權之行使,亦應擔保其獨立性,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惟檢察事務之性質,究與法院之審判不同,為防止檢察權之濫用,並就偵查或起訴等事務,得統一運作方針,講求效率之需要,自有必要採行檢察一體原則之規範。至於檢察一體之適用,應以確保檢察權之公正行使為前提,合於防止權力濫用及統一檢察權行使方針為其目的,並以不違背檢察官之真實性義務及合法性義務為其界限。指令權發動之要件、程序及其救濟等,應予以明確規範。尤其,如能落實偵查處分採行令狀原則以及對追訴權的外部制衡機制,則透過檢察一體內部監督以防止權力濫用的必要性,應可相對的大幅減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