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關於工作規則的法律性質,以台灣的勞動法制與雇用、勞資關係為前提,筆者以為:(一)根據二分說並未提出劃分廣義、狹義勞動條件之標準,(二)以解釋論而言,採集體合意說在現行法制下有其困難, (三)法規說無視於私法自治原則的存在, 以及(四)定型契約說所主張之根據合於台灣的僱用實態等理由,所以支持定型契約說。不過,工作規則法律性質之論爭,或許在理論上差異極大,但是在實際個案判斷上極少否定工作規則之效力。同時,「合理性變更法理」出現以後,在解決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之問題上,法律性質的論爭其實實益不大。所以日本學說的關心毋寧是在「合理性變更法理」中「合理性」的判斷方式之精緻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