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如何認定「得請求賠償的損害」,係損害賠償法的核心問題,民法第二一三條規定,採全部損害賠償原則,適用於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損害。關於非財產損害,應比較侵害事故前後精神、肉體等感受而為認定。關於財產上損害,以總財產的差額作為判斷的基準,符合全部賠償原則,基本上應值贊同。應强調的是,損害是一種法律概念,損害算定乃法律規範上評價,關於「親屬看護費用」,Wrongful birth案例的「扶養費請求權」,父母因子死亡對加害人請求扶養費時,應否扣除被害人所需支出的扶養費所涉及「損益相抵」等問題,我實務上均採此種規範上評價的思考方法,實值贊同,將於相關案例類型作較深入的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