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法第八六五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個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其意義在於使所有人就其不動產提供交換價值,以活用擔保物權所特有的柔軟性及高度效益性。但本條規定在同一不動產上設定數個抵押權者,應不僅限於各種意定抵押權,亦應包括法定抵押權。此外,在同一不動產得成立數抵押權之情形,依民法上不動產之類型,自可分別於屬同一所有人之土地或定著物發生,則當第八六五、八七五條同時發生時,究應如何論斷抵押人及其諸債權人,以及對權利義務當事人論斷權利義務關係時,關於其後屬於原為同一抵押人所有之土地及定著物之間的關聯性,實極為複雜。本文以具體事例,解釋數個不動產抵押權相互集結時,究應為如何之法價值判斷與分析,此於抵押權規範在現實之法適用與解釋上有一定之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