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因大部分之地檢署設有偵查組及公訴組,是實行公訴與偵查起訴的檢察官會有所不同,加上卷證已經公開,公訴檢察官接續偵查檢察官追訴犯罪時,隨時必須接受來自法院、被告、辯護人、告訴人、被害人、媒體輿論,甚至是刑事訴訟法所定客觀性注意義務的考驗,多重角色與任務衝突,往往使得公訴檢察官在法庭上處於不知所措的尷尬。犯罪被害人或告訴人(以下稱「被害人等」)甚至與案件毫無關聯的社會大眾,向來都認為檢察官要為社會除奸懲惡,是要為被害人等主持公道而存在,當然應該傾全力追求被告有罪的判決,可是正義要依事實來衡量,不存在或歪曲的事實就沒有正義可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