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邇來針對通訊保障監察法之修正,關於通聯紀錄、使用者基本資料之調取是否改為法官保留事項,引起諸多討論。美國雖然自1986年起訂有儲存通訊法(Stored Communication Act,SCA;18U.S.C. §§ 2701-2712)規範相關通聯紀錄調取事宜,但因為實務案例鮮少,遂形成解釋上的模糊空間。針對調取含基地台位址資料之通聯紀錄一事,儲存通訊法除了傳統的搜索票聲請程序外,另規範了聲請法院命令(court order)之調取程序。然而政府是否可以透過聲請法院命令,適用較寬鬆的「特定可述事實(specific and articulable facts)」標準,藉以規避聲請搜索票之「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