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領域大資料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大資料的基礎理論研究由於過分受通用大資料技術的框架影響而在本體論、認識論與方法論方面存在不足。在本體論方面,將法律大資料視為通用大資料技術在法律領域的平移應用,並將大資料的通用特徵視作法律大資料的領域特徵;在認識論方面,奉行資料驅動的經驗主義,忽視甚至排斥法學理論嵌入;在方法論方面,過度重視技術瓶頸的解決,而淡化“領域知識壁壘”的應對。下一步,要在充分認識領域特殊性的基礎上展開法律大資料“領域理論”研究。在本體論層面,構建法律大資料的領域特徵,實現“4V特徵”與“3A特徵”的結合;在認識論層面,打造“羽量級理論驅動”的法律大資料領域認識論;在方法論層面,關注法律大資料所面臨的“領域知識壁壘”,並從提升法律人地位、推動領域大資料技術創新和打造法律知識工程師培養體系三方面予以應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