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處罰根據論是共犯論中的根本性問題,只有明確共犯為何應當受到處罰,才能進一步確定哪些共犯應當受到處罰,以及應當如何處罰。共犯處罰根據論同時也是共犯論中的基礎性問題,不僅涉及共犯的本質與共犯的從屬性,還涉及對違法性本質的認識。因果共犯論中的混合惹起說是有關共犯處罰根據論的通說。按照混合惹起說,要處罰共犯,必須引起了對共犯與正犯雙方而言可以被謂為符合構成要件且違法的事態。然而,近年來,隨著網路技術的迅猛發展,網路共同犯罪呈現出不同於傳統共同犯罪的特性,傳統的共犯從屬性理論面臨極大挑戰:在網路空間中,說明行為很多時候表現為“一對多”甚至“多對多”的樣態,一個幫助行為人或者多個幫助行為人往往同時針對多個相同甚至不相同的犯罪行為或者一般違法行為提供幫助,這樣,正犯行為雖然是實行行為,但不具有違法性,幫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遠超正犯行為的現象就成為常態。若仍然固守限制從屬性說以及以此作為理論基礎的混合惹起說,處罰共犯時以正犯行為具有違法性為前提,則很多時候就無法處罰此類幫助行為人,在司法實踐中勢必面臨新型網路共同犯罪的入罪困境,進而招致傳統共犯理論已經無法有效應對此類犯罪的批判,引發所謂“共犯從屬性理論的危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