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實踐中,對於輕罪重判是否賠償,處理結果不一,原因在於對《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三)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不同理解。輕罪重判是對權利的侵害,在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權力運行制約監督的時代背景下,應該對《國家賠償法》立法原意予以檢討,對輕罪重判的被告人予以賠償。制度操作上,可以將輕罪重判的賠償分為管制的賠償、有期徒刑改判較短期限的賠償、重判死刑且已執行的賠償以及輕罪重判附加刑的賠償,在此類型化區分的基礎上對賠償的專案、賠償的方式以及計算標準進行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