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收益分析原則以解決實際問題為目的的實用主義哲學為功能定位,以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為科學的方法論,以事實與規範問題相分離為程式結構特點,其引入能夠緩解我國行政法既有基本原則之間的內在張力,並與比例原則形成交相輝映的功效。成本收益分析原則具有針對事實認定的科學化過程、針對價值判斷的民主化過程和替代性方案形成過程的三步法的邏輯結構,其核心技術在於運用統一尺度權衡待審查的法律規則或政策舉措可能導致的各類有利和不利後果,在此基礎上比較待審查舉措與其他可能的替代性舉措,最終判斷何者更有助於促進社會福利的最優。運用成本收益分析原則對重大行政決策法治化和行政覆議雙被告制度的利弊分析顯示,這一原則具有極強的現實解釋力,能夠作為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獲得更為廣泛的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