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權是一項以環境要素為權利物件、以環境利益為權利客體、以享用良好環境為主要內容的,具有人格面向的非財產性權利。環境權本身既非人格權亦非財產權,而是一項需要綜合運用公法和私法、實體法和程式法進行系統保護的獨立、新型的環境享用權。環境權與資源權、排汙權的權利物件都是自然要素,但三者的權利客體各異,分別指向環境支援功能、資源供給功能和環境納汙功能。資源權、排汙權屬於廣義財產權的範疇,在價值取向上同環境權截然相反;自然保護地役權具有民事權利和行政權力的雙重屬性,屬於保護自然的權利。被稱為程式性環境權的環境知情權和環境參與權,亦非環境權,而屬於保護和實現環境權的派生性權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在本質上屬於責令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之行政命令的司法執行訴訟,儘管同自然資源損害賠償訴訟一樣,也具有環境權益保護的重要作用,但二者均不屬於環境權訴訟的範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