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制度屬於司法對於仲裁判斷之監督,司法審查密度之鬆嚴,將影響仲裁制度之實益。我國仲裁法第40條之規定共有9款撤銷仲裁判斷事由,當事人可據以請求司法事後的審查。本文欲探討此等事由是否涉及仲裁判斷實體內容之糾正,抑或僅限於程序事項;而若授權司法介入仲裁判斷實體內容之審查,亦應存在相當之界線與限制,方不會因為過於嚴格的司法審查導致仲裁制度及當事人自治空間的萎縮。
又法定仲裁判斷撤銷事由之外,當事人得否藉由仲裁協議以採取法定事由外更嚴格或更寬鬆之司法審查密度?本文擬藉由比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就此問題之討論,嘗試於我國仲裁法下提出相關分析與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