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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仲裁
201403 (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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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654號民事判決意旨評析──以工程管理費與工期關係為例
作者
薛西全
、
張行道
中文摘要
大多數工程以直接成本的比例估算間接費用,當工程變更致展延工期時,若工程數量沒有增加,間接費用或稱管理費是否會增加是一爭議問題。本研究以最高法院之相關判例,從工程成本組成,間接費用的分攤,及成本與時間的關係,分析歸責與求償計算。結果指出,雖然工程數量沒有增加,展延工期還是會增加管理費。計算管理費賠償,可採實際費用法及比例法,實際費用法要求憑證,對承包商確實較難;比例法較為便利,但計算結果會高於實際支出,而須扣除不隨時間增加之合約項目金額,或部分管理費改採實際費用法計算,始符合公平原則及契約原意。
起訖頁
61-78
刊名
仲裁
期數
201403 (99期)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該期刊-上一篇
撤銷仲裁判斷之事由得否由當事人約定?--以美國Hall Street Associates, L.L.C. v. Mattel, Inc.案件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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