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之準據法,大致分為:一、仲裁協議本身之準據法;二、仲裁程序應適用之準據法;三、仲裁實體判斷應適用之準據法。此外,法院在處理撤銷仲裁訴訟及妨訴抗辯之涉外事件時,亦有選法之問題。而仲裁準據法之選擇,雖僅為程序上之問題,但實際影響實體上勝敗之判斷,且於當事人法律策略之規劃、仲裁機構(仲裁庭)處理仲裁事件,或於法院審理撤銷仲裁訴訟、妨訴抗辯、承認執行外國仲裁判斷事件,均有選用準據法之需求。本文試依仲裁之各個環結,分別論述其準據法,希能供仲裁實務參考。然仲裁當事人於約定仲裁協議時,同時就仲裁協議本身之準據法、仲裁程序之準據法及仲裁實體判斷之準據法,均明確約定其準據法,應較能避免仲裁準據法之選法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