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臂管轄權”是域外管轄權的美國表達,一般包括立法管轄權、司法管轄權和執法管轄權,這三者的行使基礎既有聯繫又有區別。“長臂管轄權”同時面向國際社會和國內社會,常常涉及國家之間的主權平等關係、法院與私人當事人之間的訴訟關係和私人之間的平等關係。美國法院先後從權力論、聯繫論或者方便、公平和正義論中尋找其法理基礎。在實踐中,起源於解決州際問題的“長臂管轄權”同時在民商事和刑事領域不斷向域外立法管轄權與執法管轄權擴張,其適用深受美國政治和外交政策的影響,經常違反美國承擔的國際義務、侵犯其他國家的主權,毫不顧及國際禮讓和國際法上的“合理性”要求。隨著中美關係的變化,加上“長臂管轄權”基礎本身的模糊性,美國對涉中國事項濫用“長臂管轄權”的傾向愈發明顯。我國應根據國際法規則,從借鑒與應對兩個視角以及立法、司法、執法三個層面構建我國法的域外適用法律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