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教師專業發展,英國於2012年實施之教師標準,明確指出教師須以學生為教學核心目標,在教學工作與行為操守表現上達到最高標準;教師須秉誠實正直,具備紮實的學科專業知識,知識技能應與時俱進,同時也要與同僚、家長共同合作,以學童學習成長利益為最高教育原則。英國教育部亦於2014年公布《教師行為規範手冊》,作為教師行為之準繩。本文探討英國之具體作為與改革趨勢,提供我國教師行為規範或修訂相關法規參採。綜觀我國教師行為不當認定,乃依循法律判決;性平案件或校園毒品危害滅證之處理,須透過校內外調查機制;教師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或言行不檢之事實,判斷標準不夠明確。本文提出啟示與建議包括:參考英國模式,建立我國官方版的各級學校教師倫理守則;教師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或言行不檢之認定,應建立明確的判斷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