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107年1月1日起,綜合所得稅稅率由原本最高稅率45%調降為4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原本17%提高至20%,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兩稅稅率差距縮小,且股利所得課稅改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擇一擇優適用。除前述所得稅稅制優化措施制外,政府並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調降未分配盈餘課稅稅率,自107年1月1日起,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前述稅制變動調整,對企業是否再透由保留盈餘為股東規避稅負產生影響,亦促使企業考量按其營運需求選擇保留盈餘,以累積資本因應企業未來廠房設備投資等業務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