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稱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按呆帳發生的原因,於實際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或認列呆帳損失。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及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1)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2)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營利事業有前述原因而發生呆帳損失時,應備齊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至第8款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於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