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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00215 (4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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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營利事業列報關係人利息支出應注意是否超限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的比率超過規定標準者,該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為避免企業以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弱化資本、影響稅制公平,依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5條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3: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起訖頁
11-11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00215 (43:3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限制出境的新觀念
該期刊-下一篇
財稅焦點Vol.43 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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