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三聯式統一發票,是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但實務上,買受營業人為規避或節省自身的營業及所得稅,通常不願索取發票,若賣方執意要開三聯式發票,第二聯會通報稅捐機關查出買受人實際營業額,而依法如實稅,對買受人不利,其結果造成買方拒絕進貨,改向免開發票之不肖廠商進貨,不僅使合法廠商失去原有銷售市場,擴大漏稅層面,實在有欠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