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雖已增訂「公寓大廈費用優先權」,但該制度實務上功能不彰。本文主要目的即在於尋找其原因及解決之道。本文第貳部分介紹公寓大廈費用優先權的外國立法例,特別是日本;在日本,該先取特權擔保的債權十分廣泛。本文第參部分分析台灣公寓大廈費用優先權的規定。公寓大廈費用優先權性質上是法定抵押權,該優先權的功能是促進效率與維護公平。因此,應從寬解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本文以為,於不其備該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要件的情形,至少在立法論上也應認為得主張該法定優先權。公共基金應包含在該優先權的擔保債權範圍。就公寓大廈費用優先權與意定擔保物權之次序而盲,立法政策上應認為前者的受償順序較後者為優先。本文的第肆部分總結全文,提出本文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