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內線交易的犯罪所得金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應加重處罰,其刑責由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犯罪所得金額的決定,對被告權益影響重大。然而證券交易法並未規定犯罪所得的計算方式,法院撕于的方法亦頗分歧,包括關聯所得法、實際所得法及擬制所得法等三種。不同的方法得出不同的犯罪所得,導致不同的刑期,迄今尚無定論。美國聯邦法院對於內線交易的犯罪所得,也沒有一致的計算方法。聯邦第八巡迴法院採用淨利法,第十巡迴法院則使用市場吸脫去。淨利法與我國法院的實際所得法相近,市場吸收法則類似關聯戶所學去。本文首先分析我國法院的實務案例,然能才論美國法院的相關判決,最後提出才結才與建議。本文認為,移植市場吸收法可行性較低,採用淨利法較為簡便易行,且不違反證交法加重內線交易罪的政策目的。為齊一實務作法,釜底抽薪之計,應修正證券交易法,就內線交易的犯罪所得的計算,做妥適明確的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