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基本人權,服膺《憲法》精神,專家學者經過多年努力,終於催生了《性別平等教育法》,並於2004年6月23日公佈。此法的公佈,明顯有助於性別平等觀念之推展、人身安全權之保障及身體自主權之覺知;然而觀之校園現狀,仍有學校教師由於法源基礎薄弱、或危機敏感度不足,錯過事件處理時機,致影響相關當事人權益。以下根據經驗歸納各校在不熟悉法條情況下,面對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常出現之處理狀況:一、主管害怕接案。二、學校害怕通報或延誤通報時程。三、委員會內大部分委員不同意受理案件。四、委員會委員不了解調查處理程序。五、調查結果及懲處建議,委員會或校內相關行政單位如考績委員會或教評會等不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