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著作鄰接權」者,其所規範之對象為表演人、錄音物製作人及廣播事業等之權利。由於著作權所保護的是具有創作性的文學及藝術的作品,而表演人等多係利用他人之著作來傳承文化,創作程度較低,因而以「著作鄰接權」予以保護。有關著作權的論述頗多,但對於著作鄰接權之探討多為片段式,本人研究日本著作鄰接權年餘,有感日本著作鄰接權之規範內容具體詳盡,具備大陸法系嚴謹簡明之特色,每遇新的著作媒體產生時,率皆能從容納入規範,無須牽動其他相關條文,頗具參考價值,特將所學整理為文,期能對於研習相關法律者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