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於二二年一月一日加入WTO後,為配合相關措施,將商標之構成要素,增列顏色、聲音及立體形狀商標。因顏色與聲音本身,均不具固定形狀,倘未與商標設計之圖型相互配合,通常不具備識別性,是如何使商品購買人或服務需求人認識該顏色商標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容有爭議之空間。至於對於聲音之辨識能力,亦因人而異,故如何使聲音具有識別性,亦成為法律上應探討之課題。就立體商標之保護而言,我國傳統上認為商品本身或其包裝、容器,均未具備識別性,故不承認立體商標之存在。是立體商標之保護,則處於新興之研究領域。本文試以我國及美國法制為基礎,就顏色、立體及聲音商標之保護論點,加以說明與分析。並以我國新修正之商標法內容為對象,討論保護顏色、聲音及立體商標之必要性,進而提出淺見,期能有助商標新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