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執法人員常深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掌控及直接支配之領域,其逮捕行為亦伴隨著一定程度之危險,惟本於人民基本權之保障,應審慎評估,在維護執法人員之安全、保全證據及維護人民權利間,謀求平衡點。附帶搜索涉及人民基本權之限制,實施之際應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知悉其救濟途徑。另外,附帶搜索依文義解釋、立法解釋及比較法解釋,如依現場狀況,執法人員在難以或不能實施附帶搜索時,將車輛帶離至最近之警局為之,係合乎刑訴法第一三條即時性及現場性之要件。至於是否有將車輛帶至最近之警局實施附帶搜索之必要性諸節,於審判時由法院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