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二三年中之商標法修正引進立體商標制度,是近年來擴充商標客體最重要的法律修正。惟由於立體商標之立體形狀或造型,可能具有一定的功能性,而為專利法保護之對象,容許此類立體形狀等之商標註冊,或將使得原本應依專利法申請專利,而僅能取得有一定期間保護者,轉而利用商標法每十年可延展一次之特性,取得半永久性的保護,導致其他事業無法合理利用該當立體形狀或造型,帶來相關商品市場競爭可能遭受不當限制之疑慮。本文從現行商標法立體商標相關規定出發,探討上述規範衝突存在的可能性。依據本文見解,除立體形狀所具有之美的功能性可能引發與新式樣專利間之衝突外,基本上立體商標制度的引進,並不會引發商標法與專利法間的規範競合或衝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