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之主要目的,係在於維護其實體法之權利,因此,訴訟權之主要內涵即在使當事人能利用訴訟獲得實質有效之權利保護,故當事人須有權利保護之必要,始許其進行訴訟。法院則須體認訴訟權乃是人民之基本權,是以法院於適用、解釋法律時,應以實現人民之訴訟權為指導方針,藉以落實主權在民之原則。再者,法官係中立之裁判者,審判長於行使闡明時,應避免顯然將引起當事人懷疑其公正性之不當闡明,否則不但使當事人不信任司法(法官偏頗),因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增加法院之負擔,而且不當之闡明更將損害當事人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