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交通事故過失致死傷案件中,我國實務自一九八年代起,已廣泛以信賴原則解釋被告過失責任,尤其在最高法院八十八年第七次刑庭決議將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五三六號判決公告為判例後,更使信賴原則在過失犯解釋論上居重要地位。惟觀近十年最高法院就高等法院援引信賴原則判決被告無過失責任案件,皆採撤銷無罪判決之否定態度,相對於德國、日本實務近來已多引信賴原則以否定被告過失責任,足徵我國實務對信賴原則之適用仍採保守立場。其問題在於:違反交通規則情形能否排除信賴原則之適用?本文以我國最高法院判決為契機,比較我國及德日有關信賴原則之學說、實務見解,並探討「違反交通規則與信賴原則」課題,期能確立信賴原則之適用範圍,並提供我國實務適用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