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關於主觀訴之預備合併,在理論及實務上,有無存在之價值?於最高法院於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七二二號判決闡述其應有之內容,並採肯定之見解後,學者及實務上採否定說者,亦不乏其人;衆說紛紜,莫衷一是。民事訴訟法研究會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召開會議時,由范光群教授以「論主觀預備合併之訴在我國之發展」為題,向大會提出報告,經與會教授提出相關資料,各抒精闢之見解,以期達成合於程序正義之結論。此項結論,必須獲得終審法院之承認,始能杜同法異判之弊。惟最高法院就此議題,迄今尚無統一之見解,將來法律見解歧異之裁判,仍可能發生,似非所宜。依民訴法第四七五但書之規定,最高法院就此議題實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以釋群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