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台灣的廣電媒體管制及生態出現重大變化:新的獨立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以下簡稱NCC)成立、台中華三家無線電視台產權處理明朗化、公共電視由單一頻道邁入集團時代,象徵國家、市場與公民社會在媒體管制上有了更合理的關係。然而有些現象並未改變:商業媒體惡性競爭、新聞操作侵犯人權、民間不滿聲浪及抗議行動有增無減,也就是說,市場法則並未帶來台灣社會期待的良好的媒體環境。在這個時候,新的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應該如何作為?未來對商營廣電媒體如何進行管制?放任市場自由運作在過往多年的管制哲學下已見惡果,此刻顯然該換個角度,正視公民社會的需求,合理導正國家與商業媒體的互動。我國法律除了《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基本保障以外,《通訊傳播基本法》對於國家管制與傳播業者責任,立下原則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