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釋字第五八二號對影響深遠的「共同被告自白」作出解釋後,無論在實務運作及學說研究等,均引起劇烈,甚至對立的討論。此一釋字宣告了在二三年九月一日刑事訴訟修法前,司法實務大量允許「共同被告自白」作為證據的重要判例與憲法意旨不符。此外,向來在實務上定位未明之自白「補強證據」的性質,也在本號釋字內得以釐清。除涉及的直接對象外,本號釋字對於其他刑事立法及司法亦有不容小覷的影響,前者如對新法「共犯之自白」的合憲性討論及刑訴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限縮效果,後者如對實務允許「被害人或告訴人指訴」作為證據亦應不再允許等。最後,針對在舊法時期依據該些判例所為之法院裁判仍未確定者,本文認為應由上訴審法院依據本號解釋之基本意旨作合、違憲的審查,並決定應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