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按被告反詰問權,固為普世基本人權,但我國立法基於發見真實必要,設有傳聞法則例外規定,容許未經被告反詰問之審判外陳述得為證據,復容許法官得職權介入訊問,則本號解釋採嚴格傳聞法則解釋,認凡未經被告反詰問之供述,縱經法院訊問對質,皆不能作證據,是否已經破壞法制建構原理?再者,基於訴訟經濟之證據共通原理,發見真實之共犯判決合一確定要求,共同被告本以合併調查審判為原則,惟利害關係相反始行分離調查,讓被告成為證人,惟本號解釋認共同被告間本質為證人,以分離調查為原則,否則其供述不得作為被告證據,則現行審判實務將何去何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