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以刑罰來處罰洗錢行為,確實切斷重大犯罪與不法財產利益之間的關聯,是近年來國際社會的共識。然而關於洗錢罪之犯罪類型的設計,國際社會的聲音不應該被定位為單一的檢視標準,儘管洗錢罪在我國並沒有被規定在核心刑法的範疇中,而是以單行法規--洗錢防制法的面貌出現,然而這樣的立法政策安排,並沒有改變洗錢罪的刑法規範本質。為了審驗洗錢行為相關規定是否過度壓縮社會其他利益行為的發展可能,本文嘗試以洗錢的概念討論作為著手點,並以約束洗錢行為的規範目的與保護法益,作為檢證洗錢罪之必要性的考量,在思考的方向上,尤其以相互存在價值之間可能的壓縮與擴張,作為探討的重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