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犯罪事實在訴訟之概念決定了該訴訟之「訴訟標的」,並據此決定了法院的審判範圍與人民受一事不再理之保護。德國對此一概念係依據「按照自然的生活觀點的一個單一的生活事實」為基準,並輔以在實務上發展出來之部分修正方式而操作。我國傳統實務及通說均認在案件同一性外並另有單一性之概念,以實體法之規範層面出發,實體法之罪數決定了刑事訴訟程序的訴之數目,並以各個法院的實體認定結果為判斷基準。對此涉及刑訴法第二六七條「犯罪事實」之解釋疑問,並產生諸如由控訴原則回到糾問式訴訟結構、起訴範圍可能長久懸而未決、「單一不可分」對法院屬艱鉅之任務、訴訟程序的浪費與裁判的矛盾與刑事訴訟新修法之立法意旨牴觸的許多疑慮。本文建議,應該放棄案件單一性的概念,以程序法的觀點重新詮釋案件同一性範圍,並由司法審判在個案判斷上之累積、修正,建構一適當的判斷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