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共謀共同正犯概念實際上無獨立存在的必要,此種犯罪類型之難題處理,應該回歸到犯罪支配理論來進行,而非在其上另搭「違章建築」,然後再要求比照犯罪支配理論下的「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進行就地合法。被歸類在共謀共同正犯概念下的犯罪類型,例如不在犯罪現場但透過無線電遙控指揮犯罪,已經透過成立共同正犯加以規範,又例如享有組織性權力機器的犯罪集團首領命令下屬犯罪,也可透過間接正犯概念加以解決,沒有另創共謀共同正犯概念的必要。對於不具意思支配的幫派首領要手下犯罪,雖然不能論以共同正犯,只能論以教唆犯,也不會有刑事政策上不利益的問題。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還包括所分擔的客觀行為必須有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