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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六條不能未遂犯之「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一號判決等為例
作者 陳子平
中文摘要
我國刑法第二六條後段不能未遂犯規定為「其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然而,何謂「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何謂「無危險」?二者之關係如何?其判斷之材料(對象)、判斷之基準、判斷之時點為何?皆牽涉不能未遂犯與普通未遂犯之界線。我國實務見解係以如何之立場解釋不能未遂犯規定?於我國與日本、德國刑法之不能未遂犯規定有相當差異之情況下,素以日本、德國學說理論為藍本之我國學說見解,又如何闡釋不能未遂犯之規定?本文將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加以整理、介紹以及分析、檢討,並提出筆者個人之觀點,以供參考。
起訖頁 9-29
關鍵詞 不能未遂主觀之抽象危險客觀事實上之具體危險主觀未遂理論客觀未遂理論主、客觀混合理論印象理論無危險主觀之犯意實質的危險重大無知未遂犯行為主義刑法第26條92年度台上字第3010號判決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411 (11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共謀共同正犯與共同正犯之參與行為—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四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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