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刑法第二六條後段不能未遂犯規定為「其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然而,何謂「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何謂「無危險」?二者之關係如何?其判斷之材料(對象)、判斷之基準、判斷之時點為何?皆牽涉不能未遂犯與普通未遂犯之界線。我國實務見解係以如何之立場解釋不能未遂犯規定?於我國與日本、德國刑法之不能未遂犯規定有相當差異之情況下,素以日本、德國學說理論為藍本之我國學說見解,又如何闡釋不能未遂犯之規定?本文將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加以整理、介紹以及分析、檢討,並提出筆者個人之觀點,以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