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案中地方法院採取擬制性計算所得之方式並非完全不可行,但仍應以立法明訂;最高法院似採實際所得計算,雖較複雜,但因目前如果以民事賠償的計算均價之公式直接套用在刑事處罰之條件計算,在法理適用上仍有無法合理解釋之難點存在。若採實際計算所得,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之爭議點在於計算方式和時點,雖無法在短時間內形成計算公式慣例,但相信假以時日會有具體實務之累積,形成未明文之法律制度。最後是否立法明文法典化也是將來立法者的選項,並不得因法無明文規定計算方式和過於複雜,便直接捨棄實際計算之可能性;僅有在實際計算所得可能性趨近於零之時,方得類推民事賠償的計算公式。因立法者並無預見類推適用之可能性,此方能維持法體系和法釋義學上之完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