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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正犯與參與犯的區分標準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台上字第八七七號判決
作者 陳志龍
中文摘要
壹、就現行我國法的立法體例來看,就犯罪行為人的模式應當是採取所謂的區別理論。貳、本件主要問題即在於,儘管實務歷時數十年的適用,但實務從未就何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提出實質的內涵而仍然是空洞概念意涵,現實上欠缺操作的可能性,是完全可以預期。參、此種問題的發生實導因於構成要件思維的差異,犯罪的成立,在德國法體系,早有一套嚴謹的邏輯性與語義學兼論之構成要件思維,已經成為德國刑法學界與實務之共識。
起訖頁 86-93
關鍵詞 構成要件行為主體共同正犯己意犯罪幫助他人犯罪之意身分犯己手犯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1012 (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未經監察人代表公司所為董事與公司間交易之效力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五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告知義務」和「術前評估義務」並非「注意義務」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八年醫上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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