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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未經監察人代表公司所為董事與公司間交易之效力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五號判決
作者 黃銘傑
中文摘要
有別於現今大多數外國公司法制,在有關董事與公司間之利益衝突規範中,多藉由就系爭行為不具利害關係之董事、特別是所謂的獨立董事之同意,予以管控。我國現行公司法在有關此類利益衝突規範上,除第二一九條要求董事從事競業行為應先經股東會事前的特別決議同意外,其他諸如第二一三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以及本案系爭條文第二二三條公司與董事間買賣等法律行為(以下將此等法律行為統稱為「自我交易」(self-dealing)行為),則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之規範方式,避免董事長或董事會與董事間私相授受,違反公司利益,造成公司損害。
起訖頁 77-85
關鍵詞 監察人代表公司監察人獨立董事事前同意事後追認自我交易行為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1012 (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司之保證行為評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六四二號判決及九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三四六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正犯與參與犯的區分標準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台上字第八七七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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