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說儘管飽受理論批判,但其仍然是刑法因果關係理論的起點,沒有對條件說的修正或批判就沒有其他因果關係理論。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客觀因果流程是需要用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當客觀因果流程被證明清楚,同時行為對結果的產生所起的作用不為0,條件關係才能被確認。刑法因果關係的本質是規範性的事實,是在客觀因果流程被確認後的一種規範選擇。因果關係在刑法解釋學上必須具有法定性,當條件關係被確認後,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通過具體因果流程創造結果的風險與典型實行行為直接創造結果的風險具有相當性時,因果關係才能在刑法解釋學中被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