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自白任意性規則對於非法拘禁型供述的排除缺乏足夠的解釋力,有必要引入美國毒樹之果理論。只要供述是先前非法拘禁的產物或與先前非法拘禁有關,即可視為毒樹所生毒果加以排除。但是若非法拘禁與供述之間由於介入因素的影響致使兩者關聯性微弱,排除供述無法達到嚇阻違法的目的,依毒樹之果的例外如稀釋規則,供述可不排除。當前我國犯罪嫌疑人未被賦予沉默權、律師在場權,卻要承擔如實供述義務,多重介入因素的影響非但沒有稀釋非法拘禁與供述間的因果關係,反而更緊密了兩者聯繫。故我國對非法拘禁型供述採絕對排除。未來隨著訊問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層面的調整,諸如稀釋規則等毒樹之果的例外應引入我國,並由控方來承擔爭議供述與非法拘禁型方法之間無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