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以及第16條均以勞動者過錯因素作為直接的工傷排除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40號指導案例亦採用以無過失為起點的推理邏輯,從而形成了以勞動者過錯替代工傷因果關係的剛性規則。工傷排除規則中的過錯責任是工傷保險演變的“胎記”,與工傷定義並不協調。為防止個人行為或自願行為具有可責難性成為排除工傷認定的一般規則,進一步周延工傷定義的理論以及完善工傷法律制度,應在因果關係判斷中考慮勞動者過錯。當勞動者過錯足以改變行為(不再是工作行為)的性質時,方可排除工傷認定。在邏輯上,工傷認定規則中的因果關係應該具有周延而完整的解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