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撤銷權的行使應遵循同行專家評審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兩級審查制,前者對學術問題進行實質審查,後者對同行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查過程和審查結果進行形式審查;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表決方式應實行兩個過半數原則,即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應由全體委員1/2以上出席會議方可舉行,其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方為有效,同時委員投票採記名制且不被允許投棄權票;學位撤銷權行使過程中應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並通過回避、告知、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說明理由和送達等制度實現當事人對學位撤銷過程的有效參與;最後,學位撤銷權的行使應遵守必要的時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