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意在全方位覆蓋“政府-市場-社會-司法”領域,其名義上是為提高誠信,實際兼具加強法律實施之意。在政府主導的公私聯合動力之下,形成多領域、多層級主體製作大量信用規範的格局,且以“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為政策導向。作為一種制度信用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其產生功效的積極意義,但也存在有效性邊界。更重要的是,以失信懲戒為核心機制之一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違反依法行政原則、尊重保障人權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公平原則等法治國原則的現象較多存在,從而造成該工程的合法性危機。為此,有必要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重新進行政策定位,合理規範失信懲戒的設定權,要求社會信用規範的制定符合法的一般原則,並確保社會信用規範制定或實施的審查與救濟的可得性。由於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並行的、正在建設中的法治國本身並不成熟、完善,故聲勢浩大、錯綜複雜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規範化將是一個艱難的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