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提上日程,其中最關鍵的問題是成員資格的界定。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是界定誰是集體資產的實際享有者和受益者。成員資格應在尊重歷史、照顧現實、意思自治、程序規範的基礎上,明確界定的依據。從私法規範的路徑分析,成員資格是農民讓渡財產權於集體獲得的身份或地位,是農民財產權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轉化形態。依據現代產權理論,成員即對農村集體資產的形成和積累有貢獻者或持有集體“資產份額”者。因此,是否享有集體“資產份額”是成員資格得喪變更的正當性基礎和判斷依據。 |